青岛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23 16:33

(2020年5月27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简成“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推动青岛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研究、拟定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会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遴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拟定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限报1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二)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三年内未因律师执业及其他情况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四)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组织和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及协会其他活动时有充足的时间保障。

(五)上级律协对于专门委员会委员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拟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批准。

本会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中被考核为不称职或者未参加年度会员考核的;

(四)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的,经本专门委员会建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二)起草或修订本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和活动规则;

(三)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根据本会安排,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办咨询、质询、拟定、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七)参与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八)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九)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十)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五)与本会的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合作;

(六)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本会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视委员会具体情况,对副主任委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积极为本会工作尽心尽力,主任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4周,副主任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周,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2周。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通知监事长指派监事或分管监事出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会议记录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二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七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根据预算由本会支付,但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应有监事参加并由监事发表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考核。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由常务理事会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委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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