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09:00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暂行办法》 已经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暂行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暂行办法

  (2024 年 3 月 13 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为律师纾困解难,增强会员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山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费减免标准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三条   会费减免暂行办法由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个人会费减免对象:

  ( 一)首次执业的律师;

  (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女律师;

  (三)参加全国或省级公益法律援助项目,被派驻服务地工作6 个月以上;

  (四)罹患重大疾病或者受到人身损害影响无法执业的律师;

  (五)其他特殊困难律师。

  第五条   个人会费减免标准:

  ( 一 )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不需申请)

  ( 二)生育的女律师,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费;

  (三)律师志愿者的会费减免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罹患重大疾病或者受到人身损害严重影响执业,造成长 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律师可连续免交个人会费(因病情有变化,需每个年度提出申请减免当年度个人会费);

  (五)其他特殊困难律师可减免当年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会费;

  (六)会费减免只适用于省、市两级会费,不适用于全国律协的会费。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个人会费减免核准并备案。

  第七条   准予个人会费减免的,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有关 手续;不予个人会费减免的,由市律师协会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凡符合个人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根据当年度会费 收取工作的时间安排 , 应先向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 请,由该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律师协会审查核实 盖章加具意见后报送省律师协会,经核实无误,方可享受个人会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    申请会费减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出具的个人会费减免申请书;

  (二)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 一式两份);

  (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市律师协会出具的个人会员会费减免调查报告;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

  (五)生育的女律师需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六)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七)罹患重大疾病或伤残鉴定证明材料(三甲医院诊断证明);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有权对会费减免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工作 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个人会费减免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定期向常 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因申请减免律师本 人弄虚作假,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不严,导致会费减免的,省律师 协会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发现申请人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会费的,由所属市律师协会要求减免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直接负责受理省直属律师个人会费

  减免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当年度省律师协会投保的重大疾病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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