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14:33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附: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法院 省司法厅 省律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规范商事诉讼领域中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充分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的意义
    1.在商事诉讼中,法官与律师虽然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但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就是维护商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强化双方在商事诉讼活动中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是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市场运行中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的目标
    2.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要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双方增进理解,增强信任,提升对彼此工作的认可度,消除误解、猜忌和隔阂,形成共同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表达、实现诉求,疏导化解经济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3.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要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提高司法业务知识水平,统一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思路,从而在各自领域更加有效地规范引导市场经济活动,更加有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4.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要畅通正常交流渠道,倡导互相尊重,强化相互监督,实现合法、阳光、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从而建立公正廉洁的商事司法秩序。
    三、工作机制的基本内涵
    5.工作机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山东省律师协会商事业务委员会负责日常联络和具体实施工作。法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所在单位来反映和协调解决,不能以法官和律师个人作为工作机制的主体。
    6.工作机制的内容主要是加强正常的工作沟通和联络,加强互相监督,同化司法理念,探索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工作中的互动交流应侧重法律程序,突出信息公开、诉权保障等。
    7.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是建立起稳定、长期、有效的互动交流平台,解决正常交流渠道不畅问题。
    四、落实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
    8.建立联络沟通常设机构。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山东省律师协会商事业务委员会内部均设立常设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常设机构反映。
    9.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介绍各自工作情况和计划,对商事诉讼领域法官与律师的工作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如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10.强化信息传递和交流。常设机构之间应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和工作信息,最大程度落实信息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商事审判业务规则,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商事业务规则,可根据需要通过常设机构征求彼此意见。任何一方组织培训、论坛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均可通过常设机构邀请另一方参加。
    11.联合举办专题业务交流和培训活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商事诉讼领域的典型、疑难问题和新类型案件等进行交流和探讨,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确保正确适用法律。交流成果成熟的,可形成纪要,并向各自行业发布,指导工作。主题和时间由常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2.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法官和律师对于各自工作中发现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案件,应及时通过常设机构沟通和反馈,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13.建立问题反映和工作监督机制。商事诉讼中,律师对于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不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影响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等违法违纪、工作失误问题,法官对于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教唆、误导当事人滋事缠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散布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的不适当言论等违法违纪、工作失误问题,可及时向常设机构反映或举报。常设机构应及时告知被反映或举报对象的单位、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处理情况应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应相互交换具体处理意见。
    五、附则
    14.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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