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0:01

各区市律协联络组(律师协会)、局直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和山东省律师协会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均应参加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负责。

  二、考核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请示报告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奖惩和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七)律师遵守所在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完成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活动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执业过程中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会员义务;

  5.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了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6.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同、协议和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

  自评阶段:2024年3月5日至3月15日

  律师所组织对律师考核评议阶段:2024年3月18日至3月29日

  材料报送阶段:2024年4月8日至4月19日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通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鲁律通)提交考核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事项,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2023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

  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学习的证明材料(专职律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0课时的学习,兼职律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20课时的学习。学习内容包含点睛网络学堂听课和市级(含)以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4.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参加年检考核,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5.兼职律师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且同意其兼职的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23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

  1.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年度内受过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加强检查考核,严禁走过场;

  2.把党建工作与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于党员律师,应当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将民主评议情况作为党员律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3.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结合律师个人日常表现及所内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鲁律通)对律师2023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4.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由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5.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鲁律通)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市律师协会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对于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审查该律师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律师协会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鲁律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2.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3.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23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2023年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暂缓考核:

  1.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2.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3.律师因涉嫌故意犯罪,被取保候审的。

  (三)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称职”。要把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和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对其年度考核以调查结论作出的年份作为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在调查结论未作出前,应当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工作,涉嫌触犯刑律的除外。

  (五)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原则上不转所不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做好年度考核衔接工作,否则可能造成当年度无法年检的情况。

  (六)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七)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做好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无正当理由,漏报或瞒报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使律师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的,律师协会可以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给予相应处理。

  (九)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市的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

  (十一)法律援助律师直接向律师协会报送2023年度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不通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鲁律通)提交考核申请。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领会市律协考核文件精神,严格组织好本所律师的考核工作,对在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发现解决。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考核时间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市律师协会上报以下材料:(上报时间见附件3)

  1.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一份(区市律师事务所由所属的区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并加盖公章);

  2.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于2023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出具的鉴定意见;

  3.法律援助律师还需同时提交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及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一式一份(见附件1、2);

  4.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山东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局直律师事务所以律所为单位,区市律师事务所以各区市律协联络组为单位,将2024年度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加盖律所公章的纸质版及PDF扫描版)与年检考核材料同步报送。

  (三)年度考核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须提交A4纸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附件1需由律师执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本人签字,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为便于统计,附件1、4请按照通知要求使用Excel表格,不要自行更改为word表格。

  (五)各区市律协联络组(律师协会)、局直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市律师协会的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区市(局直律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被考核人员统计数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相关问题,可咨询具体承办人员:

  考核人员信息确认:马杰,联系电话:85663550

  会费缴纳:史华,联系电话:85663550

  投诉查询:刘小璐,联系电话:85712090

  考核材料(区市):郭赛、崔杰秀,联系电话:85760360

  考核材料(局直、法律援助):李阳,联系电话:85652382

  邮箱:qdlxywb@126.com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B座28楼秘书处

  

  附件1: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表.xls
       附件2:法律援助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docx

       附件3:考核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docx

       附件4: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信息核对表.xlsx

       附件5: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问题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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